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川建造價發(fā)【2011】123号
各市、州及擴權試點縣(市)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,各建設、設計、施工、咨詢單位:
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《關于印發(fā)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川府函[2011]68号)規定,我省行政區域内繳納增值稅、營業稅、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,其應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費率由1%調整到2%。據此,決定相應調整我省“2000定額”、“2004清單定額”、“2008抗震加固定額”、“2009清單定額”中的稅金計取标準。調整後(hòu)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中稅金計取标準詳附件。
本通知從2011年2月1日起(qǐ)執行,接此通知之前已辦理完結算的工程,不再調整。
附件:調整後(hòu)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中稅金計取标準
二○一一年四月七日
主題詞:城鄉建設 工程造價 計價定額 稅金調整 通知
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
校對(duì):國(guó) 打印:吳